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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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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docx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4/1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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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26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9-26【生效日期】1999-09-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第七条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生态公益林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集体、个人投工投劳、投资建设。商品林由受益者投资经营,各级政府应当给予经济扶持。第八条第八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归集体所有。第九条第九条本省重点防护林为白龙江、洮河、小陇山、子午岭、关山、康南、太子山、马衔山、岷江、大厦河林区以及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农田林网。本省重点特种用途林为祁连山、白水江、兴隆山、尕海-则岔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莲花山等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以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森林公园内的风景林。第十条第十条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和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得减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用地比例。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林地面积的70%。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及其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面积及其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