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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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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治方案.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4/14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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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治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管治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农村村民建房标准的通知》(府函()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办发()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农村房屋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用以修建住宅的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二、 户口在本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适用本办法。三、 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规划、定点、建设管理以及建筑面积的审批和验收。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验收以及宅基地(房屋)的登记、发证。四、 农村村民新、改、扩建住宅,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严禁在规划居住区外零星用地建房。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人口,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其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六、 农房集中修建,建筑面积控制在每人40平方米以内,5人以下的户按实际人口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七、 农村村民申请新建、改扩建住宅,按木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审批。巾请扩建住宅,原有宅基地(房屋)使用证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审批;原有宅基地(房屋)使用证登记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保留原有家庭人口已登记血积。对新增加的农业人口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审批。八、 土地被部分征用,对本组未撤销建制、也未进行住房安置的农转非人员,从转非之口起5年内,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审批宅基地(房屋);对农转非后因婚嫁、生育等原因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不再审批宅基地(房屋)。九、 土地被全部征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口起,对因婚嫁、生育新增加的农业人口不再审批宅基地(房屋)。十、农房集中区建设经区建设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并报市规划局确认后,予以实施。6个月内未动工修建房屋的,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