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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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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4/1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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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长沙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4-29【生效日期】2002-04-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1992年4月2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改革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本市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建制镇、农村集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五条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第六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七条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第九条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条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或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代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土地使用者的名称或姓名、国籍、经营场所或住所;(二)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面积;(三)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的完成期限;(四)使用期限和起止日期;(五)出让金币种、数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六)合同生效条件;(七)土地出让条件和用地规则;(八)违约责任;(九)补充条款;(十)合同签订日期、地点、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减少出让金的必须相应减少出让年限。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协议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二)土地使用者持有效计划任务书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报申请用地登记表,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作出用地计划安排,并发给预约用地通知书;(二)土地使用者持预约用地通知书,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参与规划部门的选址定点和用地规划审查);(三)土地使用者持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用地规划图纸文件和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界定用地范围、核定用地面积、划定用地红线;(四)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五)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