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宗旨的规定。一、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二、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一、本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二、本法调整的客体范围。三、本法的地域管辖范围。四、本法与信托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重要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全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释义】本条是对基金运作方式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有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释义】本条是对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关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释义】本条是对非本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释义】本条是对基金财产不得非法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同业协会的规定。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规范管理除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外,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