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某道路工程大型土石方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经济开发区新建一条道路, 全长 2010 米, 路幅 24米。工程由某某市政公司中标, 施工工期为 180 天, 2010 年 10 月开工, 2011 年 5 月竣工, 中标价 万元, 合同签证为中标价加变更。招投文件中, 对路基土方处理部分工程量没有进行现场测量实算, 而是参照设计量暂估, 并在控制价报告中说明最终以现场实际发生测量签证调整工程量。结算审核时间为 2011 年 12月, 结算审核参照合同采用中标价加变更, 在道路路基土方处理这一块, 依据实际签证重新计量按投标单价进行调整, 因土方工程量涉及的内容、程序较多, 有清表杂土挖运、就地平整填挖、河塘及软土层处理、围堰、施工便道等等, 与以上有关的工程量都已经进行了工程量的签证, 审核过程中需协调的相关事宜有二十多条,其中难度较大的有几点: 1 、在路基施工过程中遇有一处河塘需处理, 方案要求对河塘排水、清挖淤泥换土参灰进行处理, 因河塘面积较大计挖淤泥量 22000m 3, 并进行了三次翻挖堆放; 2 、在道路雨污水施工过程中,有一段低凹软土层,为方便布置管道铺筑一段长 500m 宽 5m 的施工便道;3、原路基清表杂土 30cm 外运后,由于原自然地面部分高程较高对开挖的土方本着节省工程造价, 就地路边堆放作为路基灰土层用土, 在做路基时经现场监理鉴定, 有计 15000m 3 土不符合路基用土,并对此土进行机械挖土装车外运 3 公里处理。对于以上相关争议问题, 我审核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多次商谈对接、现场实际考证,最终完成了该项目的审核。[ 争议焦点]1 、路基处河塘处理,由于河塘面积较大,对河塘在排水后所挖除清理的土方是否均为淤泥土; 2 、业主认为施工便道是施工方为了方便自己施工而铺筑的临时道路, 并且已经包含在工程的措施费中, 即临时设施费中有相关说明, 所以该费用不再重复计取; 2 3 、对监理鉴定不符合路基土使用的原自然土进行的二次挖运费如何认定; [ 简要评析]一、市政道路工程, 对路基软土层处理、河塘填土等现象, 在众多案例中屡屡出现, 而且工程量较大, 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形成较多不确定的因素, 该项目中由于河塘挖淤泥工程量较大, 故所涉及的工程造价也高, 结算报价中挖淤泥 22000m 3 共计工程费 万元( 不含翻挖装运) ,虽有签证实量均为淤泥,但我方有必要知道签证过程中是如何对淤泥与一二类土进行界定的, 因挖淤泥与挖一二类土套用的定额子目不同, 形成的费用有较大的差异。在对接的过程中, 我们发现在以前的签证中, 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没有能对淤泥与一类土进行正确的界定, 并对淤泥的概念模糊, 对河塘的清理均以淤泥计量签证。淤泥是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而成的, 主要特性是含水率高、孔隙比大、干密度小, 依据孔隙比可再细划分为淤泥和淤泥质土, 从观感上淤泥是处于一种流动状态或在结构及基强度受力破坏后能自动复原, 从开挖的工具上不能直接用尖锹或铲开挖的淤土, 我们把它界定为淤泥。我方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收集的相关资料,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际考察,对河塘处理的挖淤泥的面积和深度做了一个重新认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