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技能鉴定制度纲要
技能鉴定制度纲要
技能鉴定制度纲要
1983年9月1日制定实施
1987年3月21日修订实施
SANYO
保密对外
人事本部
目的
为确立技能水平的具体标准,公正评价、认定技术人员各自的技能水平,确立职级变更的标准,同时,为开发技术人员的技能,使其具有或提高其进取的欲望,从而开发适应时代的技能,提高水平,特制定技能鉴定制度。
实施机构
与技能鉴定制度的实施有关的一切事项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实施执行。
鉴定的工种、项目
技能鉴定对下列工种实施。
机器制作、修理、成型、油漆/电镀、金属机械加工、精加工、自动设备的管理、动力设备的管理、修缮。
鉴定项目由技能鉴定委员会确定。
认定标准
技能鉴定的等级划分
技能鉴定认定的技能水平分为上级、I级、II级3个等级,由技能鉴定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等级
认定标准
上级
1个项目的上级考试全部科目或者3个项目以上的I级考试全部科目及格,被认定能够在工作中发挥、运用该技能的人员。
I级
1个项目的I级考试全部科目或者3个项目以上的II级考试全部科目及格,被认定能够在工作中发挥、运用该技能的人员。
II级
1个项目的II级考试全部科目或者3个项目以上的II级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及格,被认定能够在工作中发挥、运用该技能的人员。
与岗位级别的对应关系
技能水平得到认定者的技能水平原则上相当于以下岗位级别的程度。
但是,岗位级别的变更要根据“岗位级别变更判定”的结果进行。
等级
岗位级别
上级
S1、O7
I级
N6、O6
II级
N5、O5
认定证书的发放
对技能水平得到认定者,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发给“技能水平认定证”。
技能奖励金的支付
对于在代用指定的国家技能鉴定以及与此相当的考试(以下简称得到认定的人员,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发放与国家鉴定考试费金额相当的“技能奖励金”。
考试标准
应试资格
可以参加技能鉴定考试的人员,必须是从事该鉴定项目工作,并有所属部门领导推荐的人员。
但是,如系代用指定的国家鉴定考试,必须具备国家鉴定考试应试资格。
考试科目
技能鉴定考试按项目、等级分为学科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2个科目。
考试内容由技能鉴定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学科考试
这是对完成作业所必需的正确的判断能力和知识进行判定的考试,用是非判断法出题,60~100个题目。
考试时间原则上为2小时。
实践技能考试
考试内容为给予作业题目的操作考试。
考试时间原则上为4~5小时。
学科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用国家鉴定代替。
代用考试由技能鉴定委员会指定。
考试程度
技能鉴定考试的程度如下:
等级
考试程度
上级
达到“N系列工作分类标准表”及“各部门工作一览表”中所规定的S的“知识”、“判断”、“熟练”程度。
I级
N6 〃
II级
N5 〃
免试
学科考试或实践技能考试曾经及格者再次应试时,同一项目、等级的学科考试或实践技能项目的考试可以全部免除。
国家鉴定考试代用指定时,具有免试资格的人员可以全部免除学科考试或者实践技能考试。
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各考试的评分以及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制定。
考试费
技能鉴定考试无需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