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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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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完整版.doc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20/4/15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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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完整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2月发布BSZN--2015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易门县城市建城区域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申请。二、办理依据(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二)《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须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第五条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实施。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因城市道路维修、拓宽或改建等需要中止占道的,占道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除,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占道费余款退款手续。批准占道期满,需要继续占道的,必须在期满前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三、实施机关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易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2)规划设计符合城市规划;(3)有市场监督部门(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批文;(4)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5)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6)有具体实施方案。(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没有具体实施方案;(2)规划设计不符合城市规划;(3)占道行为有可能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4)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5)影响周边经营商户和住户的正常经营和生活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大厅地址:、申请材料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表1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1广告设置效果图及方位图、设施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原件□复印件1份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图片清晰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1书面申请■原件□复印件2份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内容完整、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设置彩色效果图■原件□复印件2份内容健康完整、图片清晰、相应内容与申请书一致3实施方案■原件□复印件1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应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