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怎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作者:龙安清发布时间: 2010-07-15 09:42:17 《侵权责任法》于 2010 年7月1 日实施,该法在赔偿范围当中已经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为了配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 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 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审判实践当中, 究竟是否继续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 为了叙述方便, 本文仅讨论被害人死亡、致害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情况, 被害人致残的情况下,其原理类同): 第一种: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并列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 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二种: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包含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 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此时,受害人的损失大于、等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要完全理解《通知》精神, 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 必须全面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当中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历史渊源、计算方法等内容。现简单叙述如下。一、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和历史变迁。自然人因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以后, 其权利能力消灭, 法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这时,死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死亡赔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死者的近亲属起诉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赔偿的是自己因为亲人死亡而蒙受的损失, 对此损失如何计算和保护?在学理上面有两种解释。第一是抚养丧失说。此说认为,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以后, 其生前的被抚养人失去了生活来源, 致害人应当对此给予赔偿。第二是继承丧失说。此说认为,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以后, 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收入减少, 这部分收入如果存在的话, 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可以继承, 这是被害人亲属的消极损失, 应当由致害人赔偿。因为解释的不同,司法领域对死亡赔偿金的本质认识分为 3 个阶段。第一个阶段, 1987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 119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这一规定,解释上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采纳的是抚养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第二个阶段,国务院 1991 年9月 22 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民法通则》对损害赔偿的项目规定十分原则和笼统, 所以在审判实践当中, 法院大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抚养人生活费之外, 又另行规定了死亡补偿费, 在解释上面就被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 1 年3月 1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 致人残疾的, 为残疾赔偿金;(二) 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 这一规定更加巩固了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