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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doc

上传人:scuzhrouh 2016/3/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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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第 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7月 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 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 权利、义务, 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 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 含本级) 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 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需要抄送本辖区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款不加序号; 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第十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