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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优先受偿权.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4/1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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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优先受偿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篇一:浅谈银行抵押物优先受偿 浅谈银行抵押物优先受偿作者:郭婷婷来源:20XX年第06期摘要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中,如果银行的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在其他法院拍卖处置,那么在银行抵押贷款未经有关司法确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向处置法院申请优先受偿,如果可以,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行,作为银行一方应如何应对? 关键词优先受偿浮动抵押浮动质押作者简介:郭婷婷,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2-116-02 一、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概念、特征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概念优先受偿的概念就是指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二)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特征抵押权的“排他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优先受偿性”。 。优先,即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强制措施的效力。正如第55条规定:“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时候,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优先还是司法查封优先,笔者认为应该看哪个权利设立在前,哪个权利设立在后。 。在实践中,经常是先有物的抵押权先设立,然后才是法院进行查封。很少有法院先进行查封,然后才有物的抵押权设立,除非经过了行使查封权的法院的同意。不论是从法律还是从司法解释的层面上来说,只要特定物进行了抵押登记,司法查封也就具有轮候查封的特点,即当抵押权人权利实现后,没有行使抵押权,或者仅仅实行了部分抵押权,法院就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查封物),或者从抵押物剩余的提存价值中,让债权人(申请人)获得清偿。但是这一做法的前提是司法强制措施不能与抵押权相抵触,更不能无视抵押权,却让司法权成为了优先权。这也就是抵押权优先与强制措施的冲突问题的解决办法。篇二:关于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情况说1 关于估价对象优先受偿权的情况说明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建住房[20XX]8号,我公司对以下情况进行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估价对象是否有抵押、担保行为: □是(抵押权人抵押、担保物抵押额度万元) □否 2、是否有拖欠承包人建筑工程价款的情况: □是(额度万元)□否 3、是否有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是(额度万元)□否年月日篇三:对审判实践中阻却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形对审判实践中阻却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形时间:20XX年01月15日信息来源:辽宁典当网点击:21次我要评论(0)字体:大中小一、租赁权对抵押权的阻却。租赁权是否阻却抵押权,关键是看二者成立的先后,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可以认为,先设定的租赁权可以阻却后设立的抵押权。即使抵押权人为了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强制拍卖,也要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规制,租赁权仍然能够对抗买受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