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1]1 号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 199 9年1月1 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 1998 年 12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和工龄住房补贴(对 1994 年 12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三种。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一) 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 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 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其他事业单位, 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 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第五条对 1999 年1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第六条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第七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人数, 以及单位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 组织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当单位计发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 而资金来源不足时, 可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 按以下顺序实行“轮候制”。 1. 无房离退休职工; 2.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退休职工; 3. 已购商品房或已签购房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 4. 住房面积示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 5. 其他。第八条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具体方案报省直房改办批准,资金列支渠道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九条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下顺序。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 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 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 杭州市市区) 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 1 ),本人签名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同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附件 2 ); (二)夫妻双方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