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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公司法一、出资【案例介绍】甲、乙都是国有企业, 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 约定:(1) 甲出资 200 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 100 万元, 注册商标作价 100 万元; 乙出资 200 万元, 其中专利权作价 100 万元, 劳务 50 万元, 荣誉权作价 50 万元。(2) 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 公司设立五年后, 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1 )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 30% 以上。(2 )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3)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案例介绍】江阴市有 4 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 拟设立一股份公司, 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 900 万元, 每个企业各承担 200 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 正式开始筹建。4 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 万元, 其余 100 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 并规定, 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 就即时交付股票, 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 可将每股 1 元优惠到每股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 7% 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 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 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 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 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 12 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3 万元,合计 15 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 2 名代表到法院状告 4 个发起人, 要求偿还债务。4 个发起人辩称, 公司不能成立, 大家都有责任, 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1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 )本案 4 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案例分析】(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 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 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 1/2 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⑤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2 )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三、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案例介绍】上海某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阶段, 准备聘请总经理人选。其中自荐或推荐的有以下六人。赵某,原上海某针织厂厂长(该针织公司前身)。2 年前因一项重大投资出现失误导致针织厂破产,引咎辞职。现在想卷土重来。钱某,原上海某针织厂技术骨干,在一次实验中,因失火导致数百万财产被毁,被判刑 3 年,现已刑满释放 1 年。孙某,管理学博士,上海市某区总工会副主席。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李某,原上海某针织厂老职工,在原厂工作近 50 年,现年 70 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良好的人际关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职工一致推荐。周某,应届经济学硕士。年轻有为,品学兼优。但经查,尚有 2 万元助学贷款未还清。吴某,上海某区工商局副局长。想弃政从商:不当局长当经理。问:上述六人中哪些可以受聘为公司总经理?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1. 【案例介绍】姚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 2006 年1 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笔资金。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 50 万元的货款,姚某即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 5 万元给姚某,姚某未敢收, 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 该小金库是姚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赵某私自开立的, 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 2 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笔钢材生意,获利 10 万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帐户。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与赵某签定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赵某 2 万元的中介费, 作为赵某为公司联系的一笔钢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人该批钢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 致使公司受损 20 万元。赵某与姚某各得一笔回扣。 年3月, 股东会觉察的姚某与赵某的渎职行为, 责令停职反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