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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超标电动车之争.docx

上传人:chuandao1680 2016/3/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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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超标电动车之争.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禁止超标电动车之争从 2015 年 11 月开始,武汉市开始全面禁止高校内超标电动车的通行,而此前武汉市三环内的其他区域早已禁止了超标电动车的通行。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超标的电动车比照机动车处理,也就是说超标电动车其实就是电动摩托车。而武汉自 2002 年起就已经禁止了摩托车在市区内通行。因此我们讨论的主题其实就是市区内是否应当禁止摩托车的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 1款);“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使用价值,而禁止其通行恰恰剥夺了这最重要的价值,这显然对所有人的所有权产生了侵害,而对上街的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予以没收更是直接剥夺了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生命权是基本前提,财产权是生存基础,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指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与生俱来,非经法律特许,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能随意剥夺。当然财产权不是绝对的,各国的法律几乎都对财产权进行限制,包括宪法上的限制,行政法和行政执行的限制,民法及其原则的限制,刑法的限制, 其他部门法也可能对财产权进行限制。而我们说讨论的当然是行政法和行政执行的对财产权的限制,包括积极公益限制和消极公益限制两个方面。政府为保障公民享有权利与自由而限制财产权, 属消极公益的限制。政府为促进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而限制财产权, 属于积极公益的限制。“禁摩”的理由主要有一是污染大、二是不安全、三是造成交通拥堵,总结起来就是驾驶摩托车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扰乱交通秩序,也不利于自身的安全。但是这样的理由非常牵强, 台北的摩托车数量达到了上千万辆,而其整体的交通秩序却比武汉更加井然。而武汉禁止摩托车骑行后,交通状况有改善吗?十年来恐怕是越来越堵,我们见到的路上堵着的都是汽车。而说摩托车污染大,不安全,难道汽车的污染摩托车小吗? 产生的事故很少吗?为什么不禁止汽车通行呢?如果武汉禁止汽车通行,市区内恐怕会很少见到堵车,事故也会大大减少,空气质量大大提升。所以把禁止摩托车通行跟公共利益联系起来是缺乏依据的。拥有和使用摩托车的主要是社会底层群众,而这样的政策恰恰打击的就是他们,保护的是社会中上层的“汽车阶层”,这显然有悖于现代的法治理念。公路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限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的通行也同时限制和剥夺了这部分人的道路权,不符合公平的理念。所以说禁止摩托车超标电动车通行缺乏法理基础。另外禁止超标电动车、摩托车通行也缺乏现行法依据。我国法律没有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生产,也没有禁止其使用。虽然地方人大有立法权,但是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限制了一个法律并没有禁止的行为,那它就是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法制的社会里,应该遵从这样一个理念,凡是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行为,就推定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