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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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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3/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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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第三条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 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第五条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第六条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第七条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第八条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第九条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 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第十条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 3分, 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第十一条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 6分, 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第十二条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 12 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