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行) 鞍山市规划局二○○六年四月一、关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2002 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的配套内容严格执行。结合鞍山市近年来的居住区规划与建设实践,为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除按照《规范》配套建设派出所、街道办、学校、托幼、公厕、综合商业服务、停车场以及“一站四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配建农贸市场,具体建设指标如下: 1、居住区级(3万至 5万人) 配建建筑面积为 1000 - 1200m2 的农贸市场,可合建或分建; 2、小区级(1万至 万人) 配建建筑面积为 500 - 1000m2 的农贸市场,可合建或分建; 3、组团级(1000 至 3000 人) 配建建筑面积为 300 - 500 m2的农贸市场,可合建或分建。二、关于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规定沿街建筑应后退道路红线进行布置。 1、城市景观(快速)路城市景观(快速)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为 15米以上,条件允许地段可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2、城市主干道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为 15米,特殊地段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 10米。城市主干道是指道路红线宽度 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定为城市景观路的城市主干道按城市景观路的退让规定执行)。 3、城市次干道城市次干道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为 8- 10米,城市次干道是指道路红线宽度 30米以上至 40米的城市道路。 4、城市支路道路红线宽度 22米以上至 30米的城市支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为 5-8米; 道路红线宽度 22米以下的城市支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 3-5米。 5、规模以上(占地 5平方公里以上)工业园区(含物流园区)道路规定结合我市工业园区规划,应在每个园区内至少形成一条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 50米的区内景观大道,退让距离不得低于城市景观路的退让规定。 6、河道退让的规定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蓝线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2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三、关于沿路建筑景观与环境控制的规定 1、沿城市景观路和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宜建设高层建筑,沿街所有建筑均应为框架结构。 2、沿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的住宅底部均应设置不低于 2层的商业网点,层高在 米以上。并尽可能开发地下空间,提高沿街商业建筑面积总量。 3、沿街建筑不得设置悬挑结构或骑楼,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4、千山风景名胜区、玉佛山风景区一切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建筑工程项目,核心景区外围的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应注意山体天际线的控制,并注意与周边环境融合。四、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1、最小居住用地的划分依?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 2002 年版)编制居住区规划用地不得小于如下标准:低层居住建筑占地 25000 m2;?层居住建筑占地 16000 m2;?高层居住建筑占地 14000 m2,高层居住建筑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