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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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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编制规划及管理要求)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宁波市城乡建设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结合本市用地实际情 2 况,增加服务式公寓、单身(职工)宿舍、老年公寓及工业研发用地,调整旅馆用地(B14)内容,见表一: 表一部分调整用地类别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 Rr Rra 服务式公寓采用酒店式服务与管理方式的住宅建筑用地。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外立面按照公共建筑要求予以控制;住房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比重应达到50%以上;。 Rrc 单身(职工) 宿舍用地指完全独立且用于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该类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Rrd 老年公寓用地指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公寓用地,宜配备相对完整的医疗、文化、体育等配套服务设施。 M M0 工业研发用地各类产业及技术的研发、设计、创意、中试、孵化等创新型功能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B B1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用地第五条(用地混合及混合原则)用地混合时的比例一般按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允许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控制。功能用途互利、环境相容、交通需求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允许混合设置。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重要滨水区、历史街区及风貌协调区内的用地混合。用地混合时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录三《用地混合引导表》。第六条(部分用地的竖向混合利用)鼓励立体利用轨 3 道交通上盖空间,建设商业服务、商务办公、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形成轨道交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等用地竖向空间的混合利用。允许结合商业、商务等用地的下部或地下空间合理设置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场站等交通场站设施,形成商业服务业用地与交通场站设施用地竖向空间的混合利用。高容量的商业、商务等综合功能体,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前提下,确需要时允许跨越城市道路合理架设连廊或过街楼,形成商业服务业用地与城市道路用地竖向空间的混合利用。城市高架轨道、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用地,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停车场及绿化广场等设施。第七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其适建范围应符合附录四《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建筑管理阶段应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具体建设内容。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应根据建设用地兼容性原则确定适建范围。第八条(用地兼容性原则)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主要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平衡; (二)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 4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对城市空间景观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对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产生较大影响。第九条(兼容用地类别)在用地管理阶段,允许遵循第八条用地兼容性原则对规划确定的几类用地做合理兼容:(一)居住用地允许其用地类别内部互相兼容;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除康体用地、加油加气站等用地外,其余允许其用地类别内部互相兼容; (三)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用地类别内部和两类别之间互相兼容,但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四)行政办公用地和商务用地允许互相兼容; (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除加油加气站外)允许兼容文化设施、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用地; (六)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