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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doc.doc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16/3/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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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藤财采[2011]1 号) 地区: 广西详细内容: 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藤财采[2011]1 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投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 68号太阳广场负责人:彭小海代理人:莫东林联系电话: ********** 被投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桂江路 63号联系电话: 0771 —2810108 二、事实依据 2011 年1月5日下午 4:30,本局收到投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的《投诉书》原件 1份,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项目编号为 KWDZ2J2010501-2 的《夹克衣采购》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递交了《投诉书》,由于投诉书的投诉内容与质疑书内容不一致,本局于 201 1 年1月6日电话通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代理人莫东林, 要求修改后重新投诉, 2011 年1月7日该公司将修改后的投诉书重新投诉。经审查,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投诉,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 20 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本局正式受理了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一, 投诉人认为:编号为 KWDZ2J2010501-2 的《夹克衣采购》,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以传真方式发来的质疑答复书所盖章为“业务专用章”,该章明显无法律效力。我公司不予确认,我公司认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加盖公章”的规定,用无法律效力的文件“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被投诉人说明:“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该章经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授权,由梧州公分公司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审查:如果该业务专用章确实有总公司授权的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已向本局提供授权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使用“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证明文件。投诉二, 投诉人认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认为我公司不符合本项目的竞标人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更无权做出“不符合竞标人资格要求”的结论、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擅自更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无视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赋予评委的评审权利。被投诉人说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上处理事项均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公司在处理该采购活动中,经审查,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不合格,不具备法人资质,取消其中标资格的的行为是合符法律法规的。经审查: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编号 KWDZ2J2010501-2 的《夹克衣采购》时, 根据竞标文件的约定“竞标人资格: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