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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难的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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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难的策略.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0/4/2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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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难的策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人出庭难的策略证人不出庭,不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不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影响案件的审理,还影响了审判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因此,需要改变证人出庭难的现象,以最终实现证人证言的证据功能和价值。(一)立法方面的措施 。履行作证义务对证人而言实际就是一种付出或一种经济利益的丧失。从公平原则出发,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确有必要,他既是对证人作证行为的一种激励,更是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有力保障。在完善经济补偿制度方面需要做的是:第一,补偿费用的范围应包含有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二,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交通费、住宿费按实际支出计算。误工费按照证人的工资或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没有工作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的生活标准计算;第三,补偿费的给付时间。证人的补偿费应在作证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付。我认为应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在法院领取。 。英国法官丹宁勋爵曾说过:“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救济。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因此,对证人的保护不仅关系到证人能否出庭,还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尊严。为此,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是事后保护,还应是事前保护。事前保护应包括为证人保密,使其姓名、身份和住址不被公开,出现威胁证人的情况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把证人转移到安全地点、派人保护等,并且应加重打击报复、陷害证人的法律制裁,同时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渎职。证人保护制度还应规定:第一,证人的范围。证人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证人,还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的人。从而加强证人的安全感,切实消除证人如实作证而可能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二,明确证人保护机关。在《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公检法三机关仅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而证人所遭受的侵害形式多样,有些是公检法三机关无法涉足到的。因此,党委、人大、新闻机构等机关单位也应参与,与公检法三机关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该保护机构来对证人进行保护。 ,实行免证权。适当的限制证人资格,既能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又能维护社会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免证权的内涵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规定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只有法律在规定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又规定证人在一定条件下免证作证义务,两者的结合,才是良法所必须的。我国制定证人免证制度,从我国的亲属关系和社会信用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应规定有:第一,证人与当事人属于配偶或存在血亲或姻亲关系的,证人具有免证权;第二,基于某种职务关系而获知的秘密,如果公开将损害国家、社会或企业重大利益的,或危及到职业的信誉的,证人具有免证权。同时对于证人出庭,不能要求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出庭,这样会延长庭审时间,浪费人力物力资源,只要求关键证人出庭即可。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造成了证人拒证现象的普遍。因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就必须有相应的强制措施保障它的施行。拒证行为属藐视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