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二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一、既遂的观念和类型既遂: (人)的行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 A、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刑法(实体法)条款:来 B、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行犯→基本的犯罪构成。如 1、刑法分则,第232 条:故意***〔致死〕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故意***罪的基本构成: ①标准程度:既遂;②标准方式:实行行为) 2、前款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 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3、前款罪的未遂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总则, 第 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4、前款罪的中止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 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总则,第 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页眉. .页脚. 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 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 1、结果犯, 2、危险犯(刑法第 114 条放火…、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 117 破坏交通设施、 118 条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行为犯。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看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开始实行行为(犯罪)-- 实行行为=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严格意义的犯罪行为。 1、掌握要领:具体掌握:常见罪的“着手”(实行行为的开始)属于分则问题;因罪而异;结合经验。 2、下列是关于常见罪的“着手”与“既遂”的分析: A、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入户、入室盗窃的场合,小件物品,如现金、首饰、衣物等,拿在手里、装在衣兜里、提包中、打成包裹的,为既遂;大件物品,通常以搬出户外或者院外的为既遂。在盗窃厂矿企业的大宗原材料、大件的机器零件的,以偷出库房、车间为既遂,如果有院墙且大门有看守的,以偷出大门或者院墙之外为既遂; 在商店盗窃的场合,以偷出柜台、拿在手中、夹在腋下、装入衣兜、提包中为既遂;如果是开架售货的,如自选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在火车上盗窃的,以财物脱离物主或者铁路管理部门的控制为既遂,如盗窃旅客物品,把衣物穿在身上、鞋子穿在脚上、财物拿在手中,等待火车到站下车时,为既遂;再如,盗窃邮件车厢中的物品到旅客车厢中为既遂;或者将货车上的的物资推到车下, 随后下车拾取的,推下车厢为既遂。注意:对盗窃既遂,实务倾向“取得说”例,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指既遂数额;记名挂失有价票证已兑付额为准,不以票面额为准;盗窃信用卡的,以实际消费使用额为准,不以卡内金额为准; 盗窃购物券的,以实际销赃的数额为准,不以窃取数额为准。学说倾向于失控说。 B、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既遂: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但是,分歧:在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