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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doc

上传人:柯 2020/4/24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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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财政部令第71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控制与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剖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第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与结余按规定使用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与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与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与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与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与剖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完整、真实、准确。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与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各项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与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收入。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与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资金耗费与损失,包括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与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支出。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预算与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支出进行重点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项目与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与上级预算单位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与使用效果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