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行为规范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是道德底线。所以,当出医患纠纷,法官判案时,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其它规范起到补充作用。法律规范所谓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一)宪法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其规定是无效的。宪法不仅是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同时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当相应的法律、法规无具体规定时,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二)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依据其内容的不同,一般可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刑事法律以《刑法》为主要表现形式。行政法律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指国务院制定并以总理令形式颁布的有关医疗卫生管理的各种条例、办法,是上述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行政法规主要有《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务人员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机关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此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七)规章制度。规章指卫生部制定并以部长令形式颁布,或卫生部和有关部(委、局、办)联合制定发布的有关医疗卫生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