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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4/25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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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董毅智律师:浅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本期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广大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其实有二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期法律快车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刑法律师——【大连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问题。访谈嘉宾: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法律咨询:135-9171-0550(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访谈内容:法律快车网: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董毅智律师: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法律快车网:结合我国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指的是什么?董毅智律师:从本国的修正草案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快车网:上述法条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涵义指的是什么呢?董毅智律师:日本2003年颁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2条规定,该法中的个人信息,是指根据包含在该信息之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其他记录,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由于我国尚无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规定,修正案也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一般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状况、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从公众的个人观点来看,个人信息应是自己不希望为一般人所知晓,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能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及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法律快车网:问一个相对专业的问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是怎样界定的?董毅智律师:关注《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有一个修饰语句,“上述信息”,那么它指的是什么呢?应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但在实践中除了上述个人信息外,还有很多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