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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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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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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 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暂存、使用情况;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十一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 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