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关系研究——以桂黔湘边区为例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关系研究
——以桂黔湘边区为例
一、引言
民族旅游是我国旅游实践中形成的以民族文化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一种旅游类型。这种旅游类型是我国在观光旅游之外吸引入境游客的主要旅游类型之一,特别是在我国的贵州省、云南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旅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对民族地区的地方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有效的改善了当地少数民族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西南地区的民族旅游普遍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旅游业发展与社区关系密切,这一地区的民族旅游多以一个或几个民族村寨为单位开展,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开发模式以政企合作型为主;三是外来资金广泛介入。上述这些特点加上旅游业自身所具有的综合性,使得民族旅游发展中的方方面面的关系更显得纷繁复杂,处理好这些关系,对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在民族旅游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相关组织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纷争和沟通等4>问题,冲突与矛盾时有发生,对旅游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改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创造更为和谐的氛围,真正实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极有意义的研究工作。本研究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入手,以民族旅游村寨作为研究对象,在界定民族旅游村寨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构建利益相关者图谱,分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揭示矛盾背后的症结所在。
二、旅游利益相关者及其研究进展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最早是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的一些学者提出的,他们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对0>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1】。1984年Freeman给“利益相关者”下的定义为人们广泛接受:“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2】。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进行重新分配,强调管理的社会责任和伦理。由于对旅游发展中对社区与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与管理决策、公平分享旅游利益与公平分担旅游负面影响等问题的关注,使得国外旅游研究者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后期率先将利益相关者引入旅游研究领域【3】。1999年,
“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出现在世界旅游组织制定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4】中,表明这一词汇在旅游官方文献中已得到认可。国外学者对旅游利益相关者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及分类;(2)旅游规划、管理与营销中的利益相关者问题;(3)旅游环境伦理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问题;(4)社区旅游及其协作中的利益相关者问题。
国内旅游最早引入“利益相关者”概念是在2000年由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主持的《桂林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1—2020)》。之后,保继刚等[5]对中国旅游规划的发展和历程从利益相关者分析的角度作了审视和划分;张伟、吴必虎[6]尝试使用利益主体理论构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调查分析框架体系。张祖群等[7] 以荆州古城为例,从旅游人类学的角度研究了旅游目的地系统中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互动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冯淑华[8]以江西三百山旅游风景区为研究对象,将旅游开发实践中的利益相关者问题置于流域体系的框架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协调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措施。黄昆[9]讨论了景区利益相关者的含义,提出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为基础的6S景区环境管理模式。高静[10]对旅游目的地网络营销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析, 宋瑞[11]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分析我国生态旅游发展。
大多数研究成果在2003年以后出现,2003年到2007年之间,学者们关注较多的研究内容有旅游企业和景区的利益相关者管理制度,通过界定企业或景区的利益相关者,探讨其关系,除此之外,生态旅游和旅游市场营销也是这一阶段受青睐的研究课题。2007年以后,涌现了大批的研究成果,多为微观方面的研究,实证研究也较3>常见。各种类型旅游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管理,如城市旅游、红色旅游、民族旅游、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等等。开始从整个旅游业或是产业集群的宏观层面,探讨旅游业发展中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区域旅游合作、旅游开发与规划及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议题,侧重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分类其关系研究,但很大程度上都停留在理论分析的层面,定性分析占绝大比重,也有部分研究提出了对策等,但总体上来说,国内旅游利益相关者方面的研究泛而不深,多而不精。
三、桂黔湘边区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现状
桂黔湘边区是指广西、贵州和湖南三省(区)交界的区域,这一区域以龙胜、三江、从江、黎平、通道五个自治县(县)为中心,包括了融水、榕江、剑河、锦屏、靖州、城步等外围自治县(县) 。三省坡是中心的中心,坐落在湖南通道、广西三江、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