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中国香港强制性公积金( 以下简称强积金) 制度作为当今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的产物,吸收了新加坡、智利等国的经验,具有鲜明的特点。一、出台背景及发展概况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香港政府认为退休保障计划会加重政府负担和妨碍自由竞争, 只是通过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养老保障[1] 。尽管有部分雇主为了吸引人才,通过信托和保险安排的方式为员工提供职业退休计划,但仍有 80 %的劳动者退休后没有任何退休金。由于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不善的情况时有发生[2] ,再加上受香港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均寿命排名世界第二等因素的影响,建立全面的退休保障制度已是刻不容缓。在香港各界的积极争取下, 2000 年 12月1 日正式实施强积金制度。强积金计划为信托模式 DC 计划, 包括集成信托计划 42个、行业计划[3]2 个、雇主营办计划 2个。在香港 339 万就业人口中, 66 %受到强积金计划保障, 19 %受其他退休计划保障(如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和获准不转为强积金计划的职业退休计划), 11 %没有退休计划保障(多为家务劳动者和 18 岁以下或 65 岁以上的雇员) ,仅有 4 %的人应参加强积金计划但尚未参加。目前, 强积金计划资产总额为 1510 亿港元, 月均缴费 21 亿港元, 职业退休计划资产总额为 1947 亿港元。二、基本制度框架(一)参加条件及缴费除少数特殊人群外,凡十八至六十五岁的雇员和自营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雇主必须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法定缴费率是由雇主和雇员各缴雇员收入的百分之五, 合计百分之十。若雇员月收入少于 4 千元港币, 雇员本人可以不缴费, 雇主仍必须按雇员收入的 5% 缴费;若雇员月收入超过 2 万元港币,雇主和雇员只需分别缴纳 2 万元的 5% ; 雇主和雇员可以额外进行自愿性缴费。(二)税收优惠[4] 为鼓励强积金计划的推行, 香港政府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强制性和自愿性缴费均可以在税前列支, 但雇主缴费的上限为雇员总薪酬的 15% , 雇员及自营劳动者的年缴费在 1200 0 港元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基金的投资收益不纳税。雇员在领取强积金时基本上不用纳税。(三)经办机构和中介人雇主自营计划由雇主自己经办。集成信托计划和行业计划采取信托方式, 委托商业机构经办, 经办主体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其中受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它可以决定由自己或其他机构充当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5] 。强积金中介人是指专门从事强积金计划销售或就强积金计划的基金组合向客户提供意见的人。目前强积金中介人有公司 446 个,个人 24488 个,其中 60 %为保险中介, 38 %为银行中介, 2 %为证券中介。(四)养老金的权益归属、转移与领取雇主和雇员缴费、投资收益全部归雇员所有。雇员转换工作时, 可将其本人的强积金累积权益全额转移到新雇主的计划户头中。一般情况下, 雇员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养老金必须在雇员达到 65 岁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一次性领取。(五)投资通常每个计划都会提供几种不同风险程度的基金组合供雇员选择, 比较典型的有保本基金、保证基金、债券基金、均衡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这些基金组合直接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各种汇集基金。(六)监管框架强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