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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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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docx.docx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16/3/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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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都办发〔 2002 〕 18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 《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实施。二00二年二月五日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实施范围和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都江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所有人员( 不包括离休人员)。第三条缴费标准:从 2002 年1月1 日起, 以年度计算。 2002 年度每人一次性缴纳 120 元, 以后每年每人按上一年缴费基数累计递增 10 %的标准缴纳。第四条缴费时间:每年 3月 31 日前为参保与缴费时间。续保、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参保人员花名册,个体工商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 到市社会保险局补充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续保、投保手续, 并一次性缴清当年补充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的视为脱保,不得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五条住院医疗费赔付以年度计算,赔付标准按“三段式”分列赔付: 一段:基本医疗保险未报销基数( 起付标准) 的费用按 70 %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额 1300 元。二段: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未报销的费用按 80 %赔付, 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额 10000 元。三段: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未报销的费用按 90 %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额 200000 元。第六条住院医疗赔付方式补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保险公司在都江堰市社会保险局设立理赔办公室,负责办理理赔工作。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