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37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doc

上传人:szh187166 2020/4/26 文件大小:3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2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逐步免除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农村留守的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鼓励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八条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价制度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奖惩制度。第九条实行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学校安全等情况,作为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均衡发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和消除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逐步实现义务教育设施设备标准化、师资配备均衡化、教育质量一体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教育设施、设备和师资等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共享。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城镇学校扩容,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办学标准。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应当合理设置教学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