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施行时间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8章71条。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日常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新岗位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五、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