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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和辐射安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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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和辐射安全管理.ppt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0/4/27 文件大小:1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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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和辐射安全管理.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正常程序:环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二)环保“三同时”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二)环保“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二)环保“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二)环保“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二)环保“三同时”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