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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论文农用地产权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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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农业科技论文农用地的产权重构论文摘要: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绝大部分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 亿亩,其中农用地为 亿亩。这是农业科技论文集体资产的主体部分,也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领域。改革以来农用地产权结构的变化农村改革 36 年来,农用地的产权结构经历了从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向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重大变革,并孕育着承包权与经营权再次分离的萌芽。从 1978 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率先实行大包干,到 1983 年底全国 %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包干到户, 在短短几年间, 我国就建立起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 农用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开始发生分离, 但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仍很完整:一是发包权,通过承包合同对农户加以约束, 并保留一定比例的机动地; 二是生产经营计划权, 集体向农户下达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种植和统派购计划;三是统一经营权, “办好社员要求统一办的事情,如机耕、水利、植保、防疫、制种、配种等”; 四是收益分配权, 农户在处分农产品时必须“留足集体的”。此时, 农户只是获得有限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如自由支配劳动时间、自由处置“上交国家、留足集体”后剩余的农产品及生产经营收益。从 1984 年开始, 农用地的产权开始在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之间进行新的分割, 总的趋势是收缩前者的权能、扩张后者的权能, 农用地的各项权能不断由集体让渡给承包户。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承包期限看,在不断延长。 1984 年中央 1 号文件明确提出, 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以 15 年的承包期承包给农户; 1993 年中央 11 号文件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 30 年不变; 1998 年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农民 30 年的土地使用权; 2003 年3月1 日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延续了这一规定; 2008 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关政策、法规强调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土地, 农户获得了承包期内的实际支配、控制权。有专家认为, 承包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分割, 承包合同越是长期化、固定化, 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就越高。二是从权利性质看, . .页脚. 的重大转型。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施行之前,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由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传统民法中的债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种支配和排他权利, 具有物权的部分特征;《物权法》则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在近 30 年的不断分割过程中, 土地承包关系实现了从合同约定向国家赋权的重大转变, 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从生产经营责任制改革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转变,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从生产经营自主权向用益物权乃至“准所有权”的重大转变, 农用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框架基本定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混合体。承包权属于成员权, 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 具有明显的身份依附性、社区封闭性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