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桂教职改〔2009〕96 号
关于 2009 年度广西高等学校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
根据 2009 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和自治区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二○○九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
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9〕108
号)精神,结合我区高等学校的实际,现将 2009 年度广西高等
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广西壮族
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
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报高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具体申报推荐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
2 号)文件执行。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报评审材料可由所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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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程序考核、审议推荐后,以学校为单位直接报送我厅。
(三)我厅 2009 年度将组织高等学校(高职)教师系列、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等 4 个
系列高、中级以及工程技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工作。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其他系列的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将由我厅委托相关系列主管部门评审。有关
的申报推荐工作要求,按照该系列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请各
高校自行与相关系列主管部门联系,并到我厅办理委托评审手
续。
(四)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不具
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申报推荐和评审高等学校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具备教师资格条件但由于特殊原因今年上半年
未办理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可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今
年下半年补办教师资格,但必须提交学校证明及办理教师资格
的必备材料。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先申报评
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在 2 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
资格。
(五)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
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 号文
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除外)。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
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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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年度评审,申报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工作量和
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起计算到 2009 年 12 月31 日。
送审论文、教学科研项目统计截止时间为 2009 年 10 月 31 日。
二、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按自
治区职改办《关于二○○九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
资格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9〕108 号)、《关
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
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改〔2009〕
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改
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
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
124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
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
125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系列高等学校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26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系列高等学校高、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27 号)、《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的通知》(桂职办〔2005〕128 号)等 5 个文件执行。查阅文件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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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
员,一般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
著、贡献突出,达到破格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破格晋升
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学校向我厅提交推荐破格晋升专题报告,
经我厅同意后方可报送评审材料。
(三)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
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符合自治区职
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