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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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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pdf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7/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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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特权
有人说过,对于获得特权的人来说,特权是优免,而对其他人来说
则是丧气。如果此话不错,那就得承认特权的发明乃是一种可悲的发明。让
我们设想一个组织得尽善尽美,无比幸福的社会;要彻底搞乱这个社会,只
要将优免给予一些人而使其他人丧气就足够了,这点不是很明显吗?
我想就其起源、本质和作用对特权作一番考察。这样分项考察固然很有
条理,但会迫使我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同样的思想。考察其起源会使我陷入一
场有关事实根据的讨论,即一场无休止的争论;因为,只要费尽心机,在许
多现象中去寻找,有什么事实找不到呢?如若大家愿意的话,我宁愿假设特
权的起源是纯而又纯的。特权的拥护者,亦即几乎所有从中得利的人,也不
会有更多的企求了。
无论何种特权,其目的自然都在于免受法律的管束,或赋予法律所未禁
止的某种事物以专属权利。不受普通法约束便构成特权,只有凭借上述两种
方式之一,才能摆脱普通法的管束。下面我们将从这两方面,对一切特权一
并加以考察。
我们首先要问,什么是法律的目的。无疑是在于防止某人的自由或财产
受到损害。人们不是因喜欢制订法律而制订法律。那些只收妨碍公民自由之
效的法律,是与一切团体的主旨背道而驰的;必须毫不迟疑地将它们废除。
不得损害他人,这是一条母法,所有其他法律均当由此产生。立法者
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是将这一伟大的自然法分门别类地具体变成各种
实施条文的;所有的人为法即由此而来。能够阻止人们损害他人的法律是好
法律:既不能直接地又不能间接地服务于这个目的的法律必定是坏法律;因
为它们妨碍自由,并与真正良好的法律相对立。
由于长期的精神奴役,种种最可悲的偏见得以乘虚而入。人民几乎真诚
地相信,他们只有权做法律明文规定的事。他们好象完全不知道,自由先于
一切社会,先于所有立法者而存在;也不知道人们之所以结为群体,只是为
了使他们的权利免遭恶人的算计,并在这种安全的保护下,致力于更广泛地、
更有力地发展他们的精神素质和身体素质,以便得到更丰富的生活享受。所
以设置立法者的目的,不是为着给予我们权利,而是为着保护我们的权利。
如果立法者限制我们的自由,那只能是针对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凡
法律未予禁止的,均属公民自由的范围。
我们借助于这些基本原理便能对特权作出判断。那些以免受法律管束为
目的的特权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已指出,所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说:不得
损害他人;而对特权者似乎是说:允许你们损害他人。没有任何权力机构
得以做出这样的特许。如果法律是好的,人人都应遵受;如果法律是坏的,
那就必须将它废除,因为它是对自由的侵害。
同样地,任何人也不应对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否
则就是夺走公民们的一部分自由。我们亦已指出,凡法律未予禁止的都在公
民自由的范围之内,都是属于大家的。让某一个人对属于大家的东西拥有独
一无二的特权,这等于为了某一个人而损害大家。这种作法既表现了不公正
的思想,又表现了最荒诞悖理的思想。
因此,按照事物性质来说,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
个政治社会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驰。
荣誉特权也不得作为例外而不被一律禁止,因为它们具有我们刚才指出
的特点之一,即对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拥有独一无二的权利;更不必说,在
荣誉特权的伪善名义下,几乎没有任何一种金钱上的好处是荣誉特权不打算
侵占的。但是,由于甚至在清醒的人当中,也有若干人公然支持这类特权,
或至少要求对之宽容,因而仔细考察这类荣誉特权是否真的比其他特权较可
原谅,这是有好处的。
至于我,我直率地说,我觉得它们是又一种邪恶,这种邪恶在我看来甚
于所有的邪恶。原因在于它们有腐蚀公民这个大集团的危险,而腐蚀人们当
然不是一种小小的坏事。很难设想,人们怎么能够同意为使三十万人得到可
笑的荣誉而愿意这样侮辱二千五百七十万人。这里绝无任何符合普遍利益的
东西。
给予某些人以荣誉特权,最过硬的理由无非是这些人曾经大大效劳于祖
国,也就是效劳于国民,而国民无非就是全体公民。好吧!对有功于躯体的
肢体给予奖励;但千万不要荒谬愚蠢到用抬高肢体去压低躯体。公民群众永
远是人们为之效力的主体。从任何意义上说,难道能够仅仅因为效力者曾为
群众服务应得到报酬而牺牲主体吗?
如此令人吃惊的矛盾本应普遍地为人们所感到。事实远非如此:我们的
发现可能显得很新颖,至少非常奇特。这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在我们中间
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迷信,它排斥理性,甚至容不得怀疑。某些未开化的民
族以可笑的畸形为美,并将畸形作为自然美加以崇敬。在极北的诸民族中,
人们愚蠢地滥加崇敬的,正是一些更为畸形的政治赘疣,由于它们汲干了社
会机体而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