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制度
(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3
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7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12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15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流程图 18
专业学位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的实施细则 19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22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确定办法(试行) 23
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指导教师审批表 24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意向表 27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31
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评议书 33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34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的规定 36
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登记表 38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 39
学位论文与摘要写作规范(试行) 41
中国农业科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书写编辑排版操作指南 44
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的安排 55
附件1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模板 57
附件2中国农业科学院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62
附件3 63
附件4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零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作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