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在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
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
(上理工教[2006] 7号文颁发)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更好地实现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工程型、应用型、管理型高素质人才,以适应知识经济和学习型社会的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定位。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会议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我校从2006年开始,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施行“第二专业”与“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副修另一个专业(以下简称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学生修读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并符合有关学位管理条例规定而获得的第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第二学位)。
二、组织管理
第二条第二专业与第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三条第二专业与第二学位实行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对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的调配等。
相关学院负责本部门所设第二专业培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的落实及教材的选定等。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学生选报工作。
三、专业设置
第四条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所设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第五条第二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学院协同确定,主办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学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六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学位及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学院应根据同届本科生主修专业的课程结构、名称、代码、学分数与学时数,确定40学分左右的课程作为第二专业课程,60学分左右为第二学位课程(以专业课程为主,以基础课程为补充)。新增课程应先统一列入主修专业的课程表及选课管理系统。
第七条计划开设第二专业的学院必须在每年二月份之前办理申报手续。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于每年五月初统一向学生公布。
四、教学安排
第八条为处理好教学资源与学生需求量、主修与第二专业课程安排之间的关系,第二专业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
㈠为确保所有学生主修课程的需要和利益,第二专业课程组织原则上不占用主修课程开课计划。为此,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专门为第二专业课程安排教室和时间,尽可能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
㈡学院应充分发挥师资和教学条件的作用,为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组织单独开课。单独开班的人数最少应在20人以上,报名20人以下的专业,可与第一主修专业班合上。
㈢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课程编有专用课程代码(单独开班,或合班上课第二专业均有单独代码)。学生按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课程的代码选课,按学分缴纳费用。
㈣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的情况,决定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育规模。
五、学籍管理
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习属于规定范畴内的教学活动项目,除本规定已明确的内容外,学生在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课程期间,学籍管理与学习纪律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修读条件
修满并获得主修专业第一学年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