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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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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剑市监食处字〔2018〕43号当事人:剑河县第二高级中学,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为:经营者名称:剑河县第二高级中学社会信用代码:1252262909603423X许可证编号:JY352262900123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欧文光经营场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姊妹路599号主体业态: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4日发证机关: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剑河县第二高级中学学生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委托剑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食堂的餐盘、大碗、小碗、筷子4类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经剑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抽检样品进行检验,2018年6月5日出具2018餐具第00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餐盘、筷子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94食(饮)具消毒卫生检测标准。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剑河县第二高级中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2018年6月1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此事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当事人经营活动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获取了相关证据,并于2018年7月12日调查终结。现查明: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剑河县第二高级中学学生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委托剑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食堂的餐盘、大碗、小碗、筷子4类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经剑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抽检样品进行检验,2018年6月5日出具2018餐具第00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餐盘、筷子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94食(饮)具消毒卫生检测标准。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剑河县第二高级中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发现该校学生食堂的餐盘、小碗、大碗是清洗干净后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筷子是清洗干净通过开水煮沸方式进行消毒,然后存放入保洁柜中,在消毒、保洁及记录整个流程中存在管理不规范情况。2018年6月4日抽检的餐盘、筷子是该校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没有严格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保洁操作,导致被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因该学校食堂的餐具在其经营过程中都是提供给本校、职校学生和教师使用,未收取学生和教师的餐具费,故不计算违法所得。本案调查过程中,剑河县第二高级中学被委托代理人杨胜发到场并积极配合我局的检查、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可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刑事责任的条件。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