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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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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iang1982071 2020/4/29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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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招办(2007)09号各辖市(区)招标办、交易中心,各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 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第四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第五条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备案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六条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验收、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附件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卷内目录式样)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应当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保存六个月后方可处理。第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附件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卷内目录式样)未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投标文件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保存六个月后方可处理。第九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所有存档的文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或A3纸(图纸除外)。第十条招标投标文件材料的立卷与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同一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考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存档信息;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查询和保管。第十一条归档装订的文件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并在归档文件材料尾页之后附卷内备考表。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卷内备考表(格式)见附件。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可以将档案的立卷、验收、归档和保存等工作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