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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4/29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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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处字〔2020〕4号当事人:武宣县二塘镇天龙粉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323L284439304住所(住址):来宾市武宣县二塘镇二塘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韦淑惠身份证号码:45222419**********联系电话:13078******联系地址:来宾市武宣县二塘镇二塘街按照《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2019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达武宣县二塘镇二塘街武宣县二塘镇天龙粉厂,对粉厂生产的生产日期:2019-10-31、规格型号:5千克/袋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进行随机抽取样品送检。2019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GXS32190833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3日将编号:GXS321908333的《检验报告》送达武宣县二塘镇天龙粉厂,由该粉厂的管理员左**签收,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自2019年12月13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以任何形式提出的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检权利,依法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当天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粉厂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2019年10月31日抽检的相应批次规格型号:5千克/袋、武宣县二塘镇天龙粉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现查明:武宣县二塘镇天龙粉厂,负责人韦淑惠于2019年12月13日委托左**全权办理该粉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的相关事宜。武宣县二塘镇天龙粉厂从柳州购进大米、淀粉以及食用油等原料,经过泡米、磨浆、蒸粉、冷却、包装等工序最终成品。2019年10月31日,武宣县二塘镇天龙粉厂一共生产规格型号:5kg/袋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1150斤,销售价为*元/斤。除去原料成本、人工费等费用,生产1斤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的利润为*元。当事人为了延长鲜湿米粉的保质期,在柳州进货的时候向游卖的摊贩购买了两小包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的保鲜剂,2019年9月下旬始,断断续续地在生产鲜湿米粉(切粉)时,人为地添加了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的保鲜剂,11月初用完那两小包保鲜剂之后,当事人再也没有购买此类保鲜剂添加到鲜湿米粉(切粉)的生产中。至2019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粉厂送达《检验报告》止,该粉厂已全部销售完剩下的抽检批次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经核算,2019年10月31日,当事人生产销售抽检批次规格型号:5kg/袋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货值金额为1150元,。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明确要求了米粉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武宣县二塘镇天龙粉厂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并发布了召回公告。该粉厂自生产销售抽检批次的调制鲜湿米粉(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