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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信访条例.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军队信访条例(200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信访工作,保持军队各级机关与官兵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事机关管理秩序和信访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是军队各级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依据。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律检查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军队人员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军队机关(含其工作部门,下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应当由军队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人员,称信访人。第四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官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官兵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官兵和人民群众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军队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机关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处理信访问题的协调会议、应急情况处置、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调解处理、信访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时解决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各级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单位工作和干部考核范围。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首长应当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处理本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第八条各级政治机关管理本级信访工作。各级政治机关办公室(秘书处、科)是本级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传达首长和上级机关对信访工作的指示、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二)掌握和反映信访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四)组织、指导信访工作研究,培训信访工作干部。第九条各级信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以下统称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首长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第十条各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来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一条信访人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向军队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意见、建议;(二)对军队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揭发;(三)对军队单位和人员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四)不服军队单位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五)应当由军队受理的其他正当请求。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等形式;信访事项为投诉请求的,必须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