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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序号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实施标准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 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2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 40 学时的继续教育。”《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资质证书, 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3 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 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