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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残疾人联合会.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4/29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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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苏州市吴江区残疾人联合会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吴江支行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残字〔2016〕7号★关于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区政府《关于转发〈吴江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2014〕110号),%的单位应自觉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吴江区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缴主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残联年审、区地税局征收。二、2016年征缴范围和对象:%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条线垂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包括扩面征收的外资企业和生产型企业(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三、征缴标准和口径: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征缴计算公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2015年度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2013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50%。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2015年度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2013年度全区在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5%。其中:,实行按比例减征,其中单位人员500人以内按标准应缴的60%征缴,单位人员501人至1000人的部分按标准应缴的40%征缴,单位人员1001人至5000人的部分按标准应缴的20%征缴,5001人以上的部分按标准应缴的10%征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文件精神,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