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使用石棉公约来源:第 162 号国际劳工公约作者:国际劳工大会日期: 86-06-24 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二章总则第三章保护和预防措施第四章对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的监督第五章信息和教育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 1986 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二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 1974 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 1977 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 1981 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 1985 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与建议书、附于 1964 年工伤事故赔偿公约并于 1960 年经修正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 1984 年公布的《石棉的安全使用业务守则》,该守则确定了国家一级政策和行动的诸原则,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所列“石棉的安全使用”的若干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兹于 1986 年6月 24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 1986 年石棉公约。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 。 ,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根据对所涉及的健康危害及所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评估,如确信对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无必要,可不对其实施本公约的某些条款。 ,应考虑接触石棉的频度、持续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工作方式和工作场所的条件。第二条本公约中: (a) “石棉”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棕石棉、镁铁闪石—铁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b) “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沉积的石棉微粒。(c) “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系指就测量而言可通过重力的估计或其他类似手段予以测量的粉尘微粒。(d) “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系指直径小于 3微米,长度与直径之比大于 3比1的石棉纤维。测量时应仅包括长度超过 5微米的纤维。(e) “接触石棉”系指工作中接触悬浮在空中,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或石棉粉尘,无论其来自石棉或含石棉的矿物、原料或产品。(f) “工人”包括生产合作社社员。(g) “工人代表”系指根据 1971 年工人代表公约由国家法律或惯例所如此承认的工人代表。第二章总则第三条 ,保护工人不受此危害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1款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条例,应视技术进步和科学知识发展的情况予以定期检查。 ,得按商定的条件和时限允许暂不采取根据本条第 1款所规定的措施。 3款批准不采取规定措施时,应保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工人的健康。第四条主管机关应就为使本公约各条款生效必须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第五条 。 ,包括适当的惩罚措施,以确保本公约各条款的有效实行和遵守。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