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定义本办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委托、投资并购、维修保养等各类合同。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主营业务外销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着力解决的问题(一)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未适当审批或越权审批、合同对方主体未达要求、合同内容不完整、权利义务不明确或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二)合同管理制度缺失,考核不到位或者监管不当,合同未全面、适当履行,可能导致公司违约、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形;(三)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企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情形。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第五条办公室是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及流程;(二)指导、帮助公司各承办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本部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协助集团法律事务部制定本公司范围内合同示范文本,在本公司范围内推广使用;(四)负责对各部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六条办公室法律事务专员负责合同的专业审核,其职责是:(一)组织合同谈判,起草合同文本;(二)定期组织对公司各部门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学****培训;(三)负责公司合同的审核审批,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四)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包括用印盖章、用印登记等;(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协调处理。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对拟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单位进行资信调查,以及资信状况的管理、跟踪、评价,并建立客户档案保存备查;(二)参与合同谈判并起草、申报合同,组织、协调、督促合同的履行,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况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三)及时跟踪市场行情,严格把握合同价格,并对合同价格负责;(四)负责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并整理归档;(五)负责解决合同争议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保管,配合解决合同争议;(六)负责本部门合同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归档。第八条公司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按照协同平台《合同审批备案系统》设定的合同审批权限、流程、分类申报合同,严禁任何人私自减签、变更合同备案审批流程节点。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公司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并能即时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者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在一个自然年度采购的次数超过两次以上的,或标的物分批交付或者标的物交付时只能检验其外观瑕疵,内在质量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检验或者需要委托第三方检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受前款额度的限制。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合同订立前,承办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认缴资本及约定的交付期限、产品质量、市场信誉等与经济行为有关的内容,以确定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第十一条纳入本办法涉及资金流出的各类合同行为应坚持比质比价的原则,择优选择供应商。比质比价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招(议)标、书面询价(不少于三家)、定向谈判等。(一)除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外,招标形式一般采用邀请招标,参加投标单位不得低于三家。(二)书面询价方式包括传真、特快专递等,报价单上应有被询价单位印章、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税率、运费等内容。除特殊原因以外,电话询价不能作为比质比价的方式。(三)采用议标或定向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必须记录谈判内容,形成谈判纪要,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原则上参与谈判的人员应至少包括经办部门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专员、对口专业人员且人数不少于三人。第十二条合同实施的前提必须是经过立项和审批的,非生产性项目以及生产性紧急项目至少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以上批准。第十三条采购类合同的比质比价(一)大宗原燃材料原则上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由集团或股份公司确定的供应商除外),对于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招标的,经书面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采用议标或定向谈判的方式确定。(二)单件价格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格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低于上述金额的采购可以采取议标或书面询价的方式。由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