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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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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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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8 号成文日期: 2009-08-31 字体: 【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 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 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 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 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 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第十条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 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二)全程服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五)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