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咸家河岔经济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经济联合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条: 经济联合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 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三条: 经济联合社保护管理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山林、荒地、滩涂等资源。第四条:经济联合社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不断开辟新的经济增长途径,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 经济联合社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第六条:经济联合社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管理等制度。第七条:经济联合社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设帐户、领购票据。第八条:经济联合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经济联合社具备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第十条:经济联合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 2 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镇政府(街办)核准,并市经管局备案。经济联合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消手续。第二章社员第十一条: 户籍在本社,年满 18 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居民,为本经济联合社社员: (1 )本社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 与本社社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社的; (3) 本社社员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社的子女; (4) 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社, 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它履行经济联合社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第十二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 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 代表) 会议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 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 第十三条: 经济联合社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社章程: (二) 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 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 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社员会议是经济联合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 或由每个有社员的户派一名社员代表组成; 由每个居民小组的社员选举 2至3 名社员代表组成), 依照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社员会议由经济联合社社管会召集和主持,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 或五分之一以上有社员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的全体社员)提议, 应当召集社员会议。社员会议必须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或者有社员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的社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 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 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第十六条: 社管会是社员会议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会议负责。社长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为法人代表。第十七条: 社监会是社员会议的监督机构,对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