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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强制报废制度.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3/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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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强制报废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车辆强制报废制度根据 2013 年5月1 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公司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本公司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由安环部负责申请并落实车辆的报废工作。需报废的机动车必须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 )达到本规定第 3 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3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 )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 15 年; (2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30 年; (3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 10 年,集装箱半挂车 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 15 年; 4、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1)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2)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内(含1年) 的机动车, 需加强管理,同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各项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确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需对其做出封存、停驶或者提前报废等工作。同时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5 、公司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可由安环部负责申请并落实车辆的报废工作。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