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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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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一).doc

上传人:2286107238 2016/3/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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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笔记(一) 一、犯罪概念 1、犯罪的本质特征: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实质的刑事违法性)。 2、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形式的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即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立法机关认为该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由于刑事违法性意味着行为违反刑法,所以也意味着行为人应受刑事追究。 3、无罚无罪。←德国的刑法谚语 4、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我根据张明楷的《刑法学》额外添加的内容,仅供了解) 无论怎样理解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都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认定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根据何在?对此存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 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是日本学者从德语直译而来,但这种翻译并非十分理想。有学者认为, 译为行为反价值与结果反价值比较合适。但约定俗成的缘故,现在一般使用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概念。所要注意的是,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并不只是分别说,行为、结果没有什么价值或者价值中立。而是分别说,行为、结果是恶的。行为无价值即行为“恶”,结果无价值即结果“恶”。那么,违法性的根据究竟是行为恶还是结果恶,便成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争论的焦点问题。一般来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近代刑法理论原本只有客观主义,客观主义刑法理论起先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 后来取而代之的是法益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即具有侵害的危险)。另一方面,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叉认为,刑法上的结果是指对法益的侵害与侵害的危险。因此,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这便是后来被称为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行为无价值论倡导者、德国刑法学者威尔采尔(Welzel) 则认为:“并不是与行为人的内容相分离的法益侵害就可以说明违法,行为只有作为一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时才是违法的。行为人设立何种目标,采取什么客观行为,行为人以什么心情实施行为,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负有什么义务,. .页脚. 些,与可能发生的法益侵害一起,决定行为的违法。违法性是对与一定的行为人有关的行为的否定, 违法就是与行为人有关的'人的'行为的违法。”根据他的观点,结果无价值只是人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要素,即法益侵害并不能完全说明行为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只有在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无价值中,才具有意义,或者说,结果无价值只是判断违法性的一个资料,甚至只是客观的处罚条件;相反,行为无价值则是与结果无关而独立存在的。结果无价值论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激烈论争,在许多方面都有反映。例如,关于偶然防卫。甲用枪射击乙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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