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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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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105194781 2016/3/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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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 3年6月18 日国务院第12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 3年6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1 号公布自 2003 年8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 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 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 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 应当及时提供救助, 不得拒绝; 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 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 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 提供乘车凭证。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 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 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 维护站内秩序。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 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 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 对查明住址的, 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对无家可归的, 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 实行规范化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