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党风廉政建设六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坚持实行实事求事,逐级报告,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报告制度原则。第三条村支部有向街办党委报告的义务, 两委成员有向支部报告的义务。第四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情况。(二)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作情况以及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以及执行落实的情况。(三)学习《党章》等有关党内法规、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四)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的有关情况。(五)发生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对案件的查处情况。(六)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情况。(七)其他有关规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第五条领导干部应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二)落实分管范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三) 按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四)上级其他规定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向上级(组织)报告情况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每半年向街办党委报告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二) 个人年内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结合年终述职述廉一并进行。(三)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安排的需有关单位或领导个人汇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必须尽快向上级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四)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向上级请示批准的按规定办理。领导干部个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的事项, 可以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第七条本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作为考核各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不遵守报告制度, 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 按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办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第一条为督促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检查考核内容与岗位责任相结合,以检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为主的原则。第三条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 学习党风廉政法规, 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情况。(三)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并组织实施的情况。(四) 学习、落实《条例》、《实施纲要》, 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情况。(五)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制的情况。(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八)其他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第四条检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检查,年度考核实行目标计分考核。个人考核档次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平时检查的重要事项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均应归入廉政档案。第五条在检查考核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情况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条班子成员必须积极配合支部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第七条考核方法: 1 、个人汇报个人自查情况。 2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内容进行逐项检查考核。3、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4 、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情况。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班子成员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负有“一岗双责”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对责任人进行奖励,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 评出奖励对象后进行。奖励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及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四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表现之一,应予以奖励: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二) 执行《廉政准则》、《廉政承诺》和有关规章制度, 廉洁行政,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及腐败行为,在廉洁自律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三) 坚持原则, 勇于监督, 敢于同严重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 有显著成绩的。(四)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被上级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五)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显著效果的。(六)有其他党风廉政建设突出成绩的。第五条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及相关条规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六条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以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