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名称】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文号】榕政办〔 2010 〕163 号【发文时间】 2010 年08月27日【正文】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 2010 〕225 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 2010 〕225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 〕228 号),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重建对象(一)抓紧认定重建对象。因灾倒房户,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因灾严重危房户,是指其住房因灾达到 C级以上危房,由县级建设部门组织鉴定,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户,是指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具体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情况,由各设区市确定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能够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隐患的,可不进行搬迁。对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治理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批准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省里根据受益户数,按每户 500 0 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拨付给乡镇政府,专项用于工程治理,补助资金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地灾防治等国土专项资金中支出。受灾前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二)建立重建对象档案。对经审核确认的重建对象,要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一户一档。重建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重建档案内容应包括:受灾户重建申请、户籍和家庭人口证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因灾倒房证明、因灾严重危房鉴定证明、因地灾威胁搬迁证明、计生户和少数民族户证明、无其它住房证明、拆除危旧房退宅还耕承诺书和重建对象审核审批公示情况等。(三)按时上报重建计划。各地在确定重建对象时,一定要如实确认,不虚报、不搭车。各设区市要在今年 8月底前向省政府正式上报灾后农房重建计划报告, 报告中要明确重建任务总数、分类情况和完成时限等,省政府以此作为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二、提高选址规划设计水平重建选址既要有利长远发展,又要确保永久安全,尽量靠近县城、集镇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重建规划、设计要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相衔接,充分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结合当地产业基础、人文风貌、建筑风格,体现特色,优化布局,不留遗憾。集中重建点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要在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设区市、县(市、区) 政府严格把关、审定。三、加强重建方式引导(一)引导集中重建。各级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算经济账、环境账、安全账,引导更多重建户参加集中重建、统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