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卡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 民主集中制原则; (6) 依法办事原则。 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3、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 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4 、提任县(处) 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5 、提任县(处) 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6 、提任县(处) 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7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 人事) 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8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同意。 9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10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1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12、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 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13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14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 党组) 或者组织( 人事) 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15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1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 人事) 部门审核后,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17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18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19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0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2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 部门、纪检机关( 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22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23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24 、党委( 党组) 或者组织( 人事) 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25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 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26、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 分别在党委( 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2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